上如何界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之后,有必要对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概念再进行界定,之后才有利于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相同商标
相同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要素完全相同,商标在整体上不存在差别或者只存在细微差别。相同的商标包括相同的文字商标、相同的图形商标和相同的组合商标。
2.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在“音”、“形”、“义(意)”上有所相同或近似,或者其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
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申请在后的商标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已经注册在先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产生混淆,是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唯一标准。在《商标法》进行修改后,法院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案情,自行判断两商标是否应判为近似商标,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导致侵权的发生。此处的“混淆”,应解释为足以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误认为附有两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由同一经营者提供的,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拥有在先注册的商标的经营者有特定的联系。为了防止这种混淆的产生,就需要对商标近似有着准确的判断及认定。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具体认定
一般来说,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其中文字商标又包括中文商标、拼音商标和外文商标。
1.中文商标近似的认定
(1)一个汉字与另一个汉字
A.由同一个汉字组成的商标,不论采用何种字体,都应该认定为近似商标。
B.如果仅仅是读音相同,字形与含义均不同,一般消费者可以区分开来,不会判定为近似商标。
C.如果字形、读音均极其近似,即使含义有所不同,消费者从直观上来说很难区分开来,也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D.两商标字形虽然不近似,但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
(2)一个汉字与两个汉字
A.在一个汉字前添加修饰词,如“大”、“小”等,应该判为近似商标。但是添加“金”、“银”等字,目前还没有一个定论是否应该判为近似商标,但就目前审查情况来看,如果在先商标确实表示一种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修饰词后并没有改变商标本身的含义,应该判为近似,如“龙”与“金龙”、“兽”与“兽王”。但如果在先商标并不是表明某种特定事物,那么两个商标均有其特定含义,且从字形和读音来看有较大差别,应该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故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如“保”与“保王”。
B.在一个汉字后加上“字”,并没有改变该商标的实质含义,应判为近似,如“天”与“天字”。但如果加上“字”后已经改变了原商标的实质含义,如“文”与“文字”、“汉”与“汉字”,应不判为近似。
C.在一个汉字后加上一个虚词,读音、字形均有所变化,一般不判为近似。
D.在普通姓氏后加上“记”、“氏”,应该判为近似商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食品类别和一些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类别,普通姓氏因为缺乏显著性不能得到注册,但如果加上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图形,将有可能得到核准。
(3)两个汉字与两个汉字
A.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顺序相同,视为相同商标。
B.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排列顺序不同,因为中文可以从右至左朗读,所以视为近似商标。如果商标为竖排,顺序不同,为了防止造成混淆,也会判为近似商标。
C.两商标读音相同,但只有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与含义均完全不同,一般不视为近似商标,如“创龙”与“创隆”、“快客”与“快克”。
D.两个商标读音相同,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相近,一般会判为近似商标,如“明达”与“明大”。
E.不同的汉字虽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义相同,当它们分别与相同的汉字搭配的时候,就构成近似,如“好佳”与“好嘉”。
(4)两个汉字与三个汉字
A.在商标中加入一个没有实际含义的虚词时,如斯、特、尔、而、儿、之等时,没有改变商标的实际含义,构成近似,如“赛诺”与“赛诺尔”、“松恋”与“松之恋”。
B.在注册商标中添加“金、银、王、宝、圣、神”等修饰词时,判为近似,不得注册,如“凯帝”与“圣凯帝”。
C.在商标中添加“大、小、倍、新”等表示程序的字时,判为近似,如“美意”与“新美意”。
D.在商标后面加上“风、派、流、潮”等字时,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尤其是在服装、皮具等商品上,如“世纪”与“世纪潮”、“四季”与“四季风”。但如果加上此类词后,两个商标均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则不判为近似,如“西北”与“西北风”。
E.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尤其是在餐饮业、娱乐业等服务活动中,在商标后面加上“屋、坊、阁”等表示场所的词时,判为近似商标,如“御林”与“御林坊”。
F.在商标中添加数字,含义没有改变,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一般判为近似,如“胜百”与“一胜百”。但是在添加数字后实际含义发生改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如“寨沟”与“九寨沟”。
G.商标文字中有一字重叠的,判为近似商标,如“贝爽”与“贝贝爽”。
H.在药品、医用或者非医用营养品此类产品上注册商标的,凡在注册商标后加上“丸、散、膏、丹、露、素、灵”等字的,视为近似商标。
(5)两个汉字与四个汉字
A.商标主体部分相同,两个商标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仅在前面加缀表示方位的词,如东方等,或者在后面加缀“一派、世家、风度、风采、世族”等词,判为近似商标,如“皇后”与“东方皇后”、“日月”与“日月风情”。但在加上上述词汇后,商标含义有明显改变并可以特指某物时,消费者一般不会产生混淆,此时,两个商标一般不构成近似,如“明珠”与“东方明珠”。
B.在已注册商标前中缀有独特含义的修饰词时,强化了两个商标的可区分性,一般不判为近似,如“丽人”与“白领丽人”、“大地”与“锦绣大地”。
(6)三个汉字与三个汉字
A.两个商标组成要素完全相同,不论其字体、读音、排列顺序如何,均应判为近似商标,如“娜尼芬”与“娜芬尼”、“兄弟好”与“好兄弟”。
B.商标读音相同,仅有一个字不同,字形相差较小,不论这个字是首字还是最后一个字,应判为近似商标,如“诗露迪”与“诗路迪”。
C.两个商标读音相同,首字字形相差很大,一般不会判为近似商标,如“利生源”与“力生源”。
D.两个商标读音相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汉字不同,字形相差较大,消费者不易造成混淆,一般不会判为近似商标,如“小田田”与“小甜甜”。
E.两个商标读音不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汉字不同,但是字形相差较小,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应该判为近似商标,如“保斯莱”与“堡斯来”。
F.两个商标读音不同,在相同的位置上有一个汉字不同,且该汉字均为虚词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如“奥耐尔”与“奥耐特”。
G.两个商标读音不同,只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两商标含义相同的,应判为近似商标,如“草原王”与“草原皇”、“水中情”与“水之情”。
H.若两商标读音不尽相同,有部分字形相差较大,且两商标所指不同,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如“科比特”与“丽比特”。
I.两个商标读音虽然不同,但商标主要构成要素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如“老木桶”与“红木桶”、“水狐狸”与“冰狐狸”。
(7)三个汉字与四个汉字
在三个汉字中任意位置加一字,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如“希望星”与“希望之星”、“舒尔特”与“舒耐尔特”。商标局对多字商标审查一向指向于严格,有时甚至不会考虑两个商标的含义是否相似,只要是从直观上相似,有可能会使得普通受众造成误认,就会判定近似,如“蓝博士”与“蓝猫博士”。如此一来,使得很多企业无法正常运用和保护自己的商标,商标局考虑到这一因素,在对此类商标进行审查时会顾及商标含义这一因素。但是在商标申请量比较大的类别,如服装类,这一因素并不占据主导地位,审查员最先考虑的依旧是商标的字形与读音。
(8)四个汉字与四个汉字
四个字商标的审查尺度与上述相同。
2.英文商标近似的认定
(1)一个或两个英文字母
由一个或者两个英文字母组成的英文商标,经过变形后或与图形结合在一起,产生了显著性,易于消费者进行识别,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对这样的英文商标判定近似与否时,主要是看两个商标外形是否近似,尤其是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看其是否会使他们认为两个商标来源相同。
如果两个英文商标字母构成虽然相同,但是在视觉上差异较大,一般不会认定近似。
(2)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英文字母
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英文字母组合而成的商标,在判定近似与否时应分别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A.三个字母与三个字母,如果有两个字母完全相同,另一个字母形状和读音构成近似,一般会认定为近似,如“POB”与“BOB”、“MAB”与“NAB”。如果两个字母完全相同,另外一个字母在字形与读音上都胡很大差别,一般不会认定近似,如“MQP”与“MLP”。
如果三个字母完全相同,排列顺序不同,且相对位置上的字母字形读音皆不近似,一般不会认定该商标与在先权利近似,如“MQP”与“PMQ”。但是此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在一些申请量较大的类别中也有可能会造成侵权。
B.三个字母与四个字母,如果两个商标在视觉上差异较大,一般不会判定为近似商标,如“DEKA”和“EKA”,但是如果在外形上刻意突出在先注册的商标法,则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不能得到注册。
C.四个或四个字母以上,如果两商标排列顺序相同,2/3或更多数量的字母完全相同,一般我们认为此时该两个商标应该判为近似商标,如“TOPLIGHT”与“TOPLIGHYING”、“O’SHINE”与“GOSHINE”。
(3)中文含义完全相同并且唯一时,即使字形和读音完全不同
当两个商标中文含义完全相同并且唯一时,即使字形和读音完全不同也会判为近似,如“HIPPOPOTAMUS”与“RIVERHORSE”,两商标中文含义均为“河马”,属近似商标。但当两词中文含义不完全对应时,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如“RABBIT”与“HARE”,第一个单词可译为“兔”,第二个单词翻译为“野兔”,两单词所指事物并不尽相同,且在读音和外形上均有明显差异,消费者一般可以区分开来,所以这两个商标不应该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4)单词的词根相同
当两个单词的词根相同时,一般会判为近似商标,如“LOVE”——爱与“LOVER”——爱人、“SUGGEST”——建议(动词)与“SUGGESTION”——建议(名词)。
3.英文商标与中文商标近似的认定
当两商标中文含义相同或近似时,判为近似商标,如“莲花”与“LOTUS”。
4.拼音商标认定近似的标准
A.如果两个商标为单纯的中文商标及与其相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如菲迪克“与”FEIDIKE“。
B.如果两个商标其中一个为中文与拼音的组合商标,另一个为单纯的拼音商标,那么我们认为这两个商标会造成市场的混淆,判定为近似商标,如“发发鱼+FAFAYU”与“FAFAYU”。
C.如果两个商标均为单独的拼音商标,那么一般会按照英文的审查标准来认定是否近似。读音、字形都很接近的时候,会判定为近似商标,如“CHENLONG”(晨龙的拼音)与“CHENGLONG(诚龙的拼音)”。
D.两个商标均为中文与拼音的组合商标,中文部分相去甚远,但拼音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一般我们认为该商标主体部分为中文,拼音只是附属部分,并且中文已经界定了两个商标的区别之处,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所以不会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晨龙+拼音”与“臣龙+拼音”。
5.图形商标近似的认定
审查员一般会根据图形商标的构成要素将图形转化成数字编码形式,如一只大熊猫的图形要素编码为030114,计算机会将编码迷此数字的所有图形商标罗列出,审查员再进行一一筛选,挑选出直观上最为近似的引证商标法。图形商标的审查全凭审查员进行判断,唯一标准就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是否不停地变化的,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标准,即使在同一时期,不同的产品所归属的不同类别也有着不一样的标准。就目前来讲,像服装、化妆品、皮具、药品以及食品这些与普通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产品类别在审查的时候是比较严格的,甚至有的类别可以说是非常苛刻的。但是像仪器仪表、手工具这些机械类别,审查标准相对来说宽松了许多。商标申请人和代理组织在掌握了这些规律后,可以大大提高商标的利用率以及商标申请的成功概率。当然,上述这些并不能完全涵盖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还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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